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可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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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周某入职某娱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同时周某为该公司隐名股东,持股比例15%。2022年7月,周某与案外人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吴某。周某退股后,因工作岗位安排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最终离职。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中周某并不是普通劳动者,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不同于普通员工,他们了解公司管理制度,掌握资源配置,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且高管负有公司管理职责,对用人单位诸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负有提醒、监督和纠正的责任。高管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履行职责的基础,除非其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自身而是企业故意拖延或者恶意拒签。 本案中,周某不能举证予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延、恶意拒签或其他过错,故周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清江浦法院 仲梦樵 孔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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