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部分单位观摩海门法院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庭审
5月14日,海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海门临江纪委、海门计生协会及红十字会、海门供电公司、中国邮政海门分公司、海门移动公司、南京银行海门支行、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等单位近200人旁听了庭审,结合“5.10 ”思廉日活动,接受警示教育。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海门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南通某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浙江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承接海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浙江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路某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警示意义: 被告人黄某是企业高管,中共党员,从事工作十几年,在工作中逐渐放松世界观改造,产生了比富心理,捞取不义之财,走上犯罪道路。作为中共党员,不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都要加强学习,入党初心忘不得,不义之财要不得,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要老实做事,干净做人。被告人黄某作案的时间跨度3年,体现了公司对管理人员的权力监督缺失。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特别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特别是管钱、管物、管人等部门及人的监督,才能堵塞漏洞,挽救个人,减少损失。(姜妮妮 孙浩然) |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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