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三部门联合发出!与校外培训有关
全区各商业体管理者、小区商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行业经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经营资质核查要求,告知你们: 场地出租方要核查经营者的资质证明。《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因未核查导致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收钱跑路,消费者可直接起诉商场场地出租者索赔。 场地、房屋管理者不得出租场所给无资质商家。《意见》中要求,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防范无资质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失信违约、卷款跑路、群众经济受损等问题发生,现特向各商业体、小区商铺业主、小区物业提醒如下: 请在出租场地、房屋给从事校外培训(包括学科类、体育类、科技类和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商家时,务必严格核查其是否具备有效的培训许可或审核手续、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确认其经营资质合法合规(参照附件样本,也可联系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对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开展校外培训活动,或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租赁方后期卷款跑路。若因未履行核查义务将场地、房屋出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导致出现经济纠纷、群体投诉等问题,出租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恳请全区各商业体、商铺业主、小区物业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场地、房屋的管理责任,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 附: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许可证样本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样本 ▼科技类校外培训准入核准书样本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样本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体育局 淮安市淮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淮安市淮安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3日 |
【责任编辑:刘文 杨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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